【关键词】
非洲猪瘟 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 旨】
食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大局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责,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
【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
2019年1月某天,王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广弘冷冻品批发市场四区31档鑫龙食品商行找陈某刚商量购销“猪脑花”生意。陈某刚在明知被告王某将要提供的食品“猪脑花”没有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生厂商为山东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纸皮箱样版给被告王某伪造包装盒。
2019年2月底,王某将私自制作的50个假冒山东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的纸皮箱交给黄某。黄某去到广州市从化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路39号广州市沧州肉食制品有限公司门口,两次向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以每斤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脑花”,将购得的“猪脑花”用印有山东临沂君临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皮箱分箱包装,以每箱288元的价格分两批卖给王某。王某分两批将购得的50箱“猪脑花”销售给陈某刚,第一批22箱每箱价格为人民币288元,第二批28箱每箱价格为人民币340元。陈某刚将购进的“猪脑花”以每箱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知名的散客23箱,销售给飞宏食品冷冻商行的匡某枚27箱。
匡某枚是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广弘冷冻品批发市场四区32档飞宏食品冷冻商行的经营者,在没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向陈某刚购进11箱和16箱“猪脑花”,又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将购得的“猪脑花”以每箱人民币420元的价格销售给海南省客户11箱和10箱(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2019年5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匡某枚库存的6箱“猪脑花”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
【诉前程序】
2019年8月20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陈某刚等4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9月20日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经审查,陈某刚、黄某、王某、匡某枚销售的猪脑花产品经广州市、海南省相关部门检测,均检出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黄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购入来路不明的产品,伪造正规厂家外包装进行销售。陈某刚、匡某枚作为经营者,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非洲猪瘟病毒开展防控工作期间,没有重视并且履行其作为经营者责任,入货时没有索取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分销时没有主动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书。陈某刚明知猪脑花的渠道不正规,没有任何货源证明和检验证书,协助伪造外包装和提供与之不相符的检验检疫证书。综上,陈某刚、黄某、王某、匡某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中国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明确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批所有待宰生猪需按规定进行扑杀,并对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亦明确不得采购、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故涉案“猪脑花”是国家为防控疾病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三)项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陈某刚、王某、黄某、匡某枚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为他人销售行为提供帮助,既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巨大威胁,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判处其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既体现的法律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护,也会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更强的警示威慑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对陈某刚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刚、王某、黄某、匡某枚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8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刚、王某、黄某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74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刚、王某、黄某、匡某枚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2019年12月2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处陈某刚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判处匡某枚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并判处陈某刚、王某、黄某、匡某枚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8200元,陈某刚、王某、黄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7400元,并判决四被告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指导意义】
近年来,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一些不法人员发现疫情不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为谋私利,枉顾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私自对外出售病猪产品。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后,疫情造成猪肉价格明显上扬,给广大人民群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国家想法设法防治非洲猪瘟疫情,稳定猪肉价格的关键时期,有的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售卖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突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
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不法份子既苛以刑责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极大的提高了相关犯罪的犯罪成本,对同类犯罪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保障了食品交易市场安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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