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介案情]
吉某某,女,27岁,无业。
2021年5月31日10时许,民警卢某、辅警郭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与龙溪大道交界处的疫情防控执勤点执勤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行至该处自行用手拉起警戒带走出封控区,民警发现后上前制止并劝其返回封控区,其以去海珠区某公司签约为由予以拒绝。在民警拉着吉某某的手臂想将其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几次用手殴打民警面部,后吉某某被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倒在地。民警准备再次将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带回封控区时,吉某某捡起地上的雨伞对辅警进行殴打,后吉某某被民警控制并被带回海龙派出所处理。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吉某某涉嫌袭警一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该案发生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所处街道已被调整为疫情中风险地区并执行封控管理。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自身防疫与支援所在地区抗疫工作,办案人员极度紧缺情形下,于6月8日通过电话沟通、视频会议等方式对该案提前介入,充分听取案情介绍、仔细观看案发视频,在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相关证据,并针对吉某某精神状况存疑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查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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