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某委托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危险;
二、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消费者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行为在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14日,被告余某某与同案人(另案处理)经合谋盗取公民交易信息后,余某某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的广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聘从事客服工作。同年3月18日,余某某利用公司提供的客服账号和口令登陆公司的app后,通过扫描同案人提供的二维码,配合同案人将“八爪鱼采集器”的信息采集软件非法安装到上述公司的app内,致使公司的客户交易信息于同年3月19、20日被非法盗取,余某某从中牟利。随后,上述公司的多名客户反馈被诈骗电话骚扰。经统计,余某某非法盗取、出售的公民交易信息21588条、公民个人信息909条。
2021年4月29日,公益诉讼机关就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至今,本案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显示器、涉案主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公告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余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非法获取、出售众多消费者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格权益,而且具有危害其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其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责任。为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1.检察卷宗1册;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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